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