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