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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2.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3.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4.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式样(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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