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六条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六条 医疗收费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介绍他人买卖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