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省级增补的限制类技术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重点加强培训的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培训标准,对培训基地管理和参加培训医师(以下简称参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出统一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