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