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三十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