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