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