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