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