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型号、规格;

图形、符号等标志;

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

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或者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

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

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