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2015年) 第二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规则。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