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抽样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抽样 第十一条 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医疗器械的现场进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完成样品确认。抽取的样品应当根据产品的贮存与运输条件及时寄、送承检机构并做交接记录。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