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被抽样单位获知产品不符合规定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实施产品召回并发布召回信息; 立即深入进行自查,分析原因,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调查评估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申请复检期间,应当继续实施对不符合规定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