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网络销售医疗器械运输记录应当包括:网络销售订单号、运输方式,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单位、数量、发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委托运输时还应当记录承运单位名称和运单号,自行运输时应当记录运输车辆车牌号和运输人员。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的网络销售经营者,运输记录还应当包括收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