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的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为购货者开具销售凭据。从事医疗器械批发的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为购货者开具随货同行单。

销售凭据、随货同行单内容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包括网络销售订单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