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经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 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