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