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