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具有与产品贮存配送条件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