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