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