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经营未经备案或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
经营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
经营过期、失效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医疗器械。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经营未经备案或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
经营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
经营过期、失效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医疗器械。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