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五十七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五十七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