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五十七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 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五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