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