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组织开展再评价: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的;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的;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再评价的情形。
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向社会公布。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的;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的;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再评价的情形。
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向社会公布。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进口、经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