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 第四章 医疗器械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医疗器械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