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