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