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境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生产场地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生产工艺流程图;
证明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经办人的授权文件。
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相关材料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的,无需申请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