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记录,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