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