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