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具备原生产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