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委托生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委托生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