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委托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委托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除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标明受托方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