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委托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委托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并对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