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