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责令其改正,其中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