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