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生产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规定的产品标准、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按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