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告知登记,并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