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生产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生产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重新组织生产的,须提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再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