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试验数据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