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十七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公告撤销该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