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该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批准注册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