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延续注册 第五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