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都视为有证产品。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